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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对玻璃瓶强制回收立法

发布时间:2020-12-03 10:39:29 点击次数:258

玻璃瓶的回收和再利用可谓很棒。它不仅可以节省资源和能源,还可以减小废物,减小环境卫生机构的工作量,并节省垃圾填埋场,这是“无废城市”建设的唯一途径。但是,我国的玻璃瓶回收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加强执法。在这方面,环境法学家常纪文认为,现在各地都在推进有关废物分类的立法,并应借此机会将强制性回收和将玻璃瓶回收纳入地方立法。

 在海滩上任意丢弃的玻璃瓶很容易变为破碎的玻璃,而且在自然界中也不容易降解,对海滩上的旅游者组成安全隐患。 玻璃瓶回收善莫大焉 由于玻璃瓶具有高阻隔性和高透明度的优点,玻璃瓶被普遍用作啤酒,饮料,调料,化妆品等的包装容器,这是新旧瓶共存且最常用的瓶子的特别市场。产品,玻璃瓶的生产是最耗能的产品之一,因此公司对于回收自己的玻璃瓶十分有价值。

 即使将耗能大的玻璃瓶回收到熔炉中,每回收一吨玻璃包装,也可以节省800千克石英砂,130千克苛性钠,130千克石灰石和140升重油。 至于啤酒瓶,苏打瓶,酱油瓶,醋瓶,饮料瓶和某些罐头瓶等更节能,更方便的原型重用方法,可以为制造商和环保处理节省成本和能源。更令人印象深深的是,如果假定我国每年生产的数百亿瓶啤酒是用石英原材料生产的,那么所需的原材料,能源消耗和污水排放量真是惊人。 尽管酒瓶和药物(诊疗)瓶几乎不被回收,但是这些玻璃包装可以回收成其他有用的材料,例如使用玻璃碎片制造建筑物砖,玻璃棉隔热材料,反光材料和用作装饰的衣裳,也可以用于生产污水管,石棉砖及其他建筑材料和用品。 专家提议强制性玻璃瓶回收法 我国的废玻璃回收率很低 在食品包装领域,玻璃容器具有外观漂亮,透明度高,化学稳定性好,耐腐蚀(耐酸)性强,容易制造的优点,生产酒,果汁饮料,酸奶等产品的公司倾向于使用用于包装的玻璃瓶 玻璃容器具有外观漂亮,化学稳定性好和耐酸碱腐蚀的优点。许多乙醇,果汁和酸奶制造商更喜欢使用玻璃瓶进行包装。  

我国目前的玻璃产品回收率确实太低了,全世界玻璃产品的平均回收率相近50%,在台湾达到84%,德国甚至很高为97%。但是,由于我国对这项工作缺乏重视,缺乏相关的统计数据。新闻记者在互联网上只发现了2006年以来的一项数据。当时,有学者估算我国废玻璃的回收率仅为13%,远低于全世界平均水准。一方面我国回收率低下的缘故可怜。回收网点设立不合理,回收装置无可比拟,基层回收人员素质参差,回收公司规模小,经营不规范等。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玻璃瓶生产能力过多,而且公司购入新玻璃瓶也许比回收费用更少的钱。

当然,他们不想尽力回收.null 但是,如果将玻璃瓶与其他垃圾混杂并丢弃在传统的垃圾填埋场中,不仅会浪费能源,导致污染,还会浪费大量的土地资源,因此,从节能环保的出发点起程,回收利用在食品和饮料行业中,必须再次使用玻璃容器,特别是大量使用的瓶装啤酒和饮料。从具体的出发点来看,食品生产公司对自己的玻璃容器进行回收和再利用,并保留其原始用途,并且避免被看成生活垃圾丢弃。

这是*环境回收方法,也是食品生产商的环境责任。一个表现无疑是值得提升和提升的。 当然,有了一个完整的回收网络,消费者还必须意识到环境保护,否则,如果从未消费者的合作,回收系统*将仅仅是一种形式。 专家提议强制性玻璃瓶回收法 食品公司回收自己的旧瓶子不是固体废物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研究中心*engineer方刚认为:“防止污染之战是在决定性时代中国为全盘建设小康社会所提出的三大战役之一。

回收自己的玻璃瓶子将对预防污染的斗争产生积极影响。由于玻璃瓶子的化学性质十分平稳,很难自然分解,最少需4000年才能全然自然降解。有些玻璃瓶还富含锌和铜等重金属会污染泥土和地下水,尖刻的玻璃碎片也会给社会和人们的生活带来不方便,甚至引致伤害,因此处理废玻璃瓶的最佳方法是公司回收利用它们具备玻璃瓶。” 那么,当公司进行自己的玻璃瓶的回收利用时,旧玻璃瓶是不是作为固体废物在工厂回收?在这方面,方刚进行了澄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规范通则”(GB34330-2017),任何可用于其原始目的而不用维修和加工或满足国家和地方要求的包装材料为行业确立或接纳的产品质量标准的原始目的,不得将其作为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因此,当公司对自己的玻璃瓶进行回收利用时,原本的目的就保留了。这些用过的旧玻璃瓶不应视为固体废物。

强制回收是发达国家的广泛趋向 放眼世上,许多发达国家已将玻璃容器的回收纳入了有关城市固体废物回收的相关立法中,并通过储蓄制度给与强制执行,该制度具有相对健全的系统保证,例如北美洲1970年,卑诗省成为加拿大*,该地区对软饮料瓶和啤酒瓶实施了强制性的押金制度。由于得到了不错的功效,加拿大的几乎所有省和地区(努勒维特领地除外)已采用此系统。 在美国实施玻璃瓶强制性存放在系统的10个州中,尽管通过立法的时间有所不同,但一般而言已纳入市政固体废物回收法规中,因此也是强制性的。 在1990年代,日本的《能源保护和促进回收法》和《容器包装回收法》以及其他法律确立了制造商在玻璃瓶和塑料瓶及其他容器的回收方面的责任,为消费者和生产者提供了责任。

提出了一项强制性要求:消费者必须将玻璃容器放入特别分类的垃圾箱中,而制造商必须将这些分类的玻璃容器回收做到,这些法律实施后,日本玻璃啤酒瓶的回收率达到97%,并且米酒瓶的回收利用率达到81%。 常纪文:强制性回收应纳入当地法规 当前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包装废物的回收利用施加法律限制,对生产者,销售者和包装进口商施加法律要求,并为扩充生产者责任制提供法律依据。 根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企业有责任通过单独回收,协同回收或委托回收的方法规范废品和包装的回收,并直接或由专业企业进行处理。产品回收的责任也可以通过生产公司依法支付相关财力并补贴专业公司来实现。但是,该法律仅对包装的处置和使用提出了一般要求,并未提出详尽要求,不能确实执行生产者的回收责任 9月16日,研究人员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处长常纪文说:“随着废物分类的不停透彻,玻璃瓶作为一种可回收利用的材料,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遵循扩展生产者责任的规范。应该说,企业必须加强对自己销售的玻璃瓶的回收和再利用,这种状况下,旧玻璃瓶由当地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回收,不是一般的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保留了原有用途,并大大节省了环境保护成本,那么,应该采取什么方法来促进回收利用?我认为应该根据当地状况进行调整。对于啤酒瓶,或大规模,标准化的其他玻璃产品,可以鼓励公司采用可回收利用的押金制度,即容许消费者支付一定的押金,当消费者退回玻璃瓶后,押金将退回给电子消费者。对于某些不统一且分散的规范如果公司不在当地,则可以采用其他方法,例如将消费者送至指定的垃圾箱或废物收集站将其丢弃。无论如何,在具有强烈环境意识的法制社会中,有必要加强立法。现在所有地方都在推进垃圾分类的立法。立法中应包括强制性回收和回收玻璃瓶。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玻璃瓶回收的标准化和回收工作的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