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舆论监督的机制创新
发布时间:2020-10-14 18:01:04 点击次数:167
舆论监督难是现实问题,与其一味抱怨体制因素不尽人意,还不如积极创新机制破解这道难题。舆论监督的机制创新,既包括媒体内部机制的创新,又包括媒体间合作机制及媒体与党政部门间合作机制的创新。媒体内部机制创新,既要改革考核激励机制和稿件审签机制,更要完善权益保障机制,让记者敢于监督、乐于监督。媒体间合作机制的创新,既包括同城同类媒体间的联动,又包括跨地域、跨级别、跨种类媒体间的联动,以凸显舆论监督的整体威力。媒体与党政部门间合作机制的创新,既要创新联合监督机制和良性互动机制,又要创新舆论监督的督办机制,多方合作形成监督合力。
关键词:舆论监督;新闻;机制;创新
作者简介:
【英文标题】On Innovation of Mechanism of Supervision by Public Opinion
【作者简介】张春林(1970-),男,重庆武隆人,四川外语学院新闻传播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博士后,主要从事新闻传播及媒介经营管理研究。四川外语学院新闻传播学院,重庆 400031
【内容提要】舆论监督难是现实问题,与其一味抱怨体制因素不尽人意,还不如积极创新机制破解这道难题。舆论监督的机制创新,既包括媒体内部机制的创新,又包括媒体间合作机制及媒体与党政部门间合作机制的创新。媒体内部机制创新,既要改革考核激励机制和稿件审签机制,更要完善权益保障机制,让记者敢于监督、乐于监督。媒体间合作机制的创新,既包括同城同类媒体间的联动,又包括跨地域、跨级别、跨种类媒体间的联动,以凸显舆论监督的整体威力。媒体与党政部门间合作机制的创新,既要创新联合监督机制和良性互动机制,又要创新舆论监督的督办机制,多方合作形成监督合力。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supervision by public opinion, we should innovate the mechanism. Innovation of the mechanism includes mechanism inwards media, mechanism inter-medias and mechanism between media and government. In mechanism inwards media, we should reform the systems of examination, payment and insurance to upset reporter' s enthusiasm. In mechanism inter-medias, we should improve cooperation inter medias across area, grade and classification. In mechanism between media and government, we should promote systems of union supervision, interaction and solution by urging.
【关 键 词】舆论监督 新闻 机制 创新 supervision by public opinion/news/mechanism/innovation
中图分类号:DB/7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0)05-0116-06
无论是业界还是学界,都普遍认为舆论监督十分困难。一说到舆论监督,人们往往抱怨体制层面的外部环境不够宽松、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等,而较少从舆论监督的运行机制来考虑。本文认为,体制因素不应成为媒体惧怕舆论监督和放弃舆论监督的理由;与其一味抱怨,还不如积极创新机制寻求舆论监督的突破。舆论监督的机制创新,既包括媒体内部机制的创新,又包括媒体间合作机制的创新以及媒体与党政部门合作机制的创新。
一、媒体内部机制的创新
在舆论监督大环境短期难以改进的情况下,媒体应着力创新内部机制营造良好的小环境,使舆论监督记者敢于监督、乐于监督。具体而言,媒体内部机制的创新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考核激励机制
每家媒体都有一套考核激励机制,不过,由于舆论监督岗位比较特殊,所以不能简单套用通用考核机制。具体而言,舆论监督工作的特殊性主要有:一是内容繁琐。其他记者的工作流程是:接受采访对象邀请→采访→发稿→被采访单位好评,相对比较单纯。而舆论监督记者不仅采访没有邀请,还要自己找线索去发现新闻;除了采写稿件外,还要花大量时间去接待群众和处理新闻纠纷。二是采访成本高。其他记者采访一般都有接待,采访对象大多备有新闻通稿,直接发稿可以,要补充采访,人家也会积极配合。而舆论监督记者外出采访通常没人接待,采访对象反而还会想方设法躲避,阻挠采访甚至威胁记者生命安全。三是发稿难。即便稿件并无任何失实之处,监督对象还是会动用各种关系不让稿件见报。即便没有来自批评对象的阻力,遇到宣传部门“控负”(控制负面报道),没有采写的线索要停止采写,已经完成的稿件不能见报,对于舆论监督来说也屡见不鲜。四是善后事情多。正面宣传稿件只要能见报就皆大欢喜,而舆论监督则不然,因各种原因不能发稿,反映问题的群众不满意,会缠住记者寻求解决的办法;即使稿件见报,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群众依然不满意。稿件见报,不管问题解决没解决,批评对象都不满意,无理取闹者有之,要打官司者有之,恐吓记者编辑者有之。无论如何,舆论监督记者都得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应付。
正是由于舆论监督的特殊性,所以媒体必须有一套向舆论监督记者倾斜的考核机制。其一是见报稿件稿费。舆论监督稿件采写难度大,如果简单按其他稿件计算稿费,就有可能挫伤舆论监督记者积极性。一些媒体对舆论监督稿件实行稿费倾斜制度,如《四川日报》就曾对舆论监督稿件实行3倍稿费制度。不过,许多媒体对舆论监督稿件还没有实行稿费倾斜制度,这可能也是制约舆论监督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二是内参稿费。许多媒体的内参稿件都以舆论监督为主,相当一部分稿件因涉及面广、涉及问题严重、发稿时机不合适等原因不能公开发表才转发内参。如果内参稿费太低,势必会影响这些记者采写舆论监督稿件的积极性。从促进内参发展的角度来看,稿费标准也应与公开报道持平。而且内参作为舆论监督稿件的重要出口,也应从稿费上给予支持。其三是未发表稿件稿费。舆论监督稿件未发表原因跟其他类别稿件不太一样:其他稿件多为指令性报道,无论新闻价值怎样、采写质量如何都要发表,不能发表的稿件一般都是非指令性报道,而且是少数,即使部分不能发表的稿件,也大多是新闻价值或者采写质量方面的因素。而舆论监督稿件能否发表还取决于采访对象是否配合、编发稿件是否遇到阻力、发稿时机是否跟“控负”时期重叠、监督对象是否是媒体重要广告客户等多种因素。对于不能发表的舆论监督稿件,记者付出了相应的劳动,而且也影响了其他相关稿件的采写,甚至是工作量的完成,如果对这部分工作量不予考虑,将会影响记者的积极性。对于非记者主观原因导致既不能公开发表又不能转发内参的稿件,如果是成稿,应该视同公开发表稿件标准计发稿酬;对于半成品稿件,也应该适当考虑稿酬。
(二)稿件审签机制
舆论监督稿件往往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如果一味拘泥于这些利益关系,会造成发稿难,以致影响舆论监督的健康发展;如果无视这些利益关系,即便稿件社会影响良好,也有可能给媒体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如何在利益关系与发稿程序之间寻找平衡点,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稿件审签机制十分关键。
舆论监督稿件涉及的利益关系主要有:一是监督对象因害怕监督而对记者编辑实施打击报复。对于舆论监督稿件,记者要重视采访技巧,在提问、用语和语气方面要温和些,尽量不跟采访对象发生正面冲突;编辑要重视编辑技巧,无论是标题制作还是配发编者按、编后语和短评,都要以新闻事实为依据,慎用主观性比较强的词语,尽量做到无懈可击。对于新闻事实准确的成稿,如果没有其他原因,媒体要尽可能促成稿件公开发表;当然从保护记者权益的角度入手,在稿件署名问题上可以只署“本报记者”,或者用化名。对于那些气焰嚣张的采访对象,稿件能够见报既是对他们的打击,也是对记者编辑的鼓励。二是监督对象以取消广告订单为由阻止稿件公开发表。一些媒体为了经济利益,通常跟重要广告客户确立不做批评报道的合作关系。重要广告客户的利益需要保护,不过,保护的方法不是护短,即便不做公开报道,也要敦促其解决问题,同时还要帮助其改正错误。当然,不是任何广告客户涉及批评报道时,媒体都要同样对待。一些媒体的广告部门时常以批评对象是重要广告客户为由,妨碍正常的舆论监督,是不可取的。三是监督对象跟媒体内部人员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成为舆论监督的内部阻力。为有效阻止稿件见报,监督对象往往要通过媒体内部关系去游说,让舆论监督编辑记者和发稿部门都很为难。究竟哪一层关系才能享有豁免权,媒体应有明确规定。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媒体应建立明确的舆论监督稿件审签机制。一条稿件能不能发,什么时候发,怎么发,总编或者分管副总编应履行最终裁决权;凡是部门内部,或者部门记者跟采访对象之间,或者部门之间出现发稿方面的矛盾,或者其他领导干预发稿的,应统由总编或者分管副总编定夺。媒体领导重视舆论监督,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维护舆论监督稿件的发稿权。有的媒体舆论监督稿件发稿情况常常跟值班领导的个人爱好相关,有的值班领导胆子大些,舆论监督稿件大量上,有的值班领导胆子小,怕自己值班期间惹麻烦,总是限制舆论监督稿件发表。出现这种情况,有最终裁决权的领导应当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做好协调工作。对于舆论监督稿件质量比较高的,媒体应鼓励多向一版签发,最好能在一版上开设相关栏目。为确保舆论监督的可持续发展,媒体在舆论监督稿件的签发上还应建立长效机制,不要因部门变动、人员更替等因素而受影响。
(三)权益保障机制
舆论监督编辑记者的合法权益时常面临多方面侵害,严重影响了舆论监督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一是来自批评对象的威胁。调查表明,记者因职业特点可能会遇到的潜在危险有遭到人身攻击(34.5%)、遭遇恐吓(31.2%)、因公受伤或殉职(25.5%)。93.9%的公众认为记者职业比较危险。而这三类潜在危险,都是舆论监督记者可能遇到的。二是遭遇新闻官司,乃至恶意诉讼。近年来由舆论监督诱发的新闻官司越来越多,无论是记者胜诉还是败诉,记者和所在媒体都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影响了正常工作。随着人们自我维权意识的增强,舆论监督引发的恶意诉讼也越来越多,给当事记者和相关媒体带来了不小的麻烦。三是相关保障措施不到位,记者权益受损维权无路。如果记者只是遭到威胁,或者是轻伤,通过相关渠道讨回公道就算完事。要是记者被殴打致重伤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致死,当事记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该谁来负责?很多媒体对招聘记者的聘用合同都是一年一签或者两年一签,要是对于因公致伤、因公致残的舆论监督记者不签续聘合同,他们的工作和生活问题怎么解决?如此等等,记者经常帮助群众维权,而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却投诉无门。
记者采访虽是个体作业,但记者行为并非个人行为,而是代表媒体的组织行为。因此,记者权益保障的首要责任应该在媒体。其一,当记者采访过程中遭遇来自批评对象的危险时,媒体应有快速响应和救助机制。对于记者采访某一新闻线索可能遭遇的危险,部门负责人应有所预料,并吩咐记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部门负责人随时保持跟外出记者的联系,当派出记者较长时间跟媒体失去联系时,媒体应主动跟有关方面沟通,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涉险记者向媒体汇报情况时,媒体应快速响应,尽快对记者实施救助。其二,当记者遭遇新闻官司时,媒体应有主动帮助记者处理诉讼事务的维权机制。在记者遭遇的新闻官司中,媒体往往也是被告,媒体应充分利用好法律顾问、媒体资源优势、社会关系资源做好应诉、反诉工作,帮助自己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不是让记者独自面对。值得注意的是,对记者报道引发新闻官司,一些媒体做出“记者自行负责”这样不可思议的规定。毫无疑问,这是在限制舆论监督,而不是加强舆论监督;是在漠视记者权益,而不是保障记者权益。其三,对于记者随时可能面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媒体应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外,媒体还应该给舆论监督的记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甚至可以给记者的家人和财产购买相应的保险。这样,才能让舆论监督记者放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