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解析日本的新媒介法制构想及内容规制理念
发布时间:2020-10-14 18:01:02 点击次数:364
为了应对数字化、融合化给现行媒介法制带来的巨大挑战,日本经过2年的综合研究,于最近提出改革现行媒介法制、建立融合型媒介法制的基本构想。本文对这一构想及其内容规制理念进行重点分析。
关键词:媒介法制;融合型服务;信息通信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为了应对数字化、融合化给现行媒介法制带来的巨大挑战,日本经过2年的综合研究,于最近提出改革现行媒介法制、建立融合型媒介法制的基本构想。本文对这一构想及其内容规制理念进行重点分析。
【作者简介】张志,中央民族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北京,100081
【关 键 词】媒介法制 融合型服务 信息通信
日本提出的建立融合型媒介法制的基本构想(以下简称“构想”),旨在解决新的媒介环境下特别是融合型服务①迅速崛起的今天,如何从整体上把握媒介法制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和基本结构的问题。“构想”不仅提出了构建新型媒介法制的基本理念,而且适应媒介产业结构由垂直统合向水平分离转变这一新趋势,从内容、平台、网络、层级关系几个方面阐述了新型媒介法制的核心理念和主要内容。
新型媒介法制的基本理念
根据这一构想,日本今后将针对通信业和广播电视业在多个层面出现的融合趋势,建立起以水平分离为特征、体现层级结构的媒介法制框架。这一框架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对内容的法律规制体系,二是对平台的法律规制体系,三是对网络传输设施的法律规制体系,四是对层级关系的法律规制体系。各类法律规制有机构成了媒介法制的总体框架,其核心理念是促进竞争,维护公民表达权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文结合欧美各国媒介法制改革的新动向,对日本媒介法制框架的特点进行分析和归纳,为探索数字时代媒介法制的变革趋势提供一些启示。
1、现行法制遇到多重挑战
根据日本总务省于2004年正式公布的“u-Japan政策”,日本将在2010年建成世界领先的ICT国家,②其中一项重要目标是构筑“Ubiquitous网络社会”。③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日本正在加快信息通信网络设施的全面升级,通过广播电视的数字化、通信网络的宽带化和IP化,加速网络和媒介的融合。在这一过程中,互联网的“媒介化”趋势④日益明显,面向各类信息服务供应商提供统一的基础服务的“平台服务运营商”迅速崛起,并且有望成为未来的“Ubiquitous平台”。技术的变革正在对日本的媒介法制形成巨大的挑战。
从内容来看,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使大量违法、有害信息得以迅速、广泛地传播,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日益严重,而日本现行的以广播电视节目为主要对象的内容规制政策对此无能为力。
从产业结构来看,过去的以“垂直统合”为特征的媒介产业结构,正在向以水平分离为前提的“层级结构”转变,数字内容供应商通过适时、自主选择流通渠道,不仅给用户带来巨大价值,也给企业本身带来巨大的利润。这样一来,围绕着内容和渠道的竞争正在超越媒介的垂直统合界限,在水平层面上展开,这对日本现行的以垂直统合为特征的广播电视法制、通信法制形成巨大的挑战。
从媒介市场来看,过去相互独立、边界清晰的各类媒介市场一直接受不同的市场规制,并以此维系其内部的竞争秩序。随着融合的出现,超越媒介物理特性的跨媒介、跨领域的新媒体服务日益增多,从客观上要求打破原有的相互封闭的政策壁垒,允许各类媒介自由地进出各类市场,这对日本现行的以媒介物理特性为前提的市场规制提出了挑战。
从用户角度来看,过去针对不同媒介的使用者权利分别提供保护的政策模式,在信息接收终端日益多媒体化、综合化的今天,已经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了。换句话说,随着数字化、融合化步伐的加快,广播电视受众、手机用户、互联网用户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他们正在变为从融合化的信息通信网络上获得各种信息、发布各种信息的使用者,这就要求建立能够为所有用户的权利提供保护的政策体系。日本学者认为,传统的广播电视法制、通信法制在信息发布服务方面对公民表达权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在信息传输服务方面对公民通信秘密权的维护,在技术变革日新月异的今天更显得重要。在新的媒介环境下要继续维护这些基本的共同价值,迫切需要制定最低限度的、基本的媒介规制政策,这样可以为那些即将提供新型服务的运营商营造一个宽松的商业发展环境。
2、媒介法制改革的理念和方向
日本在重新审视现行法制及探讨未来改革方向时,明确提出应当恪守的三个基本理念。第一个基本理念是“信息的自由流通”。这是与日本宪法上的“表达自由”原则密切相关的概念。提出这一理念的理由是,在社会生活、产业活动的运行中,信息的生产、流通、消费不可或缺,而人们的信息活动无不受到当时的技术环境、媒介环境的制约。目前,新的媒介融合环境极大地促进了信息的自由、快捷的流动,这种流动可以创造出集体智力(Collective Intelligence),而这正是促成经济社会不断变革的根本要素。因此,“信息的自由流通”应当成为信息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
第二个基本理念是“信息通信技术的普遍分享”。长期以来,普遍服务一直是日本制定通信政策的基本原则,其内涵是:通信服务与国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应保证所有地区的所有人都能享受到这种服务。日本提出建立Ubiquitous网络社会这一目标后,将通信法制的这一理念推广到广播电视领域,倡导信息通信环境的无障碍化,并将其确立为Ubiquitous网络社会的一项重要目标。
日本法学界普遍认为,信息的自由流通和信息通信技术的普遍分享属于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即“信息权”,它在未来信息社会中将成为一项基本的人权。第三个基本理念是“确保信息通信网络的安全性、可靠性”。为了实现上述两个基本理念,一个可靠、安全的信息流通环境至关重要。因此,日本将这三个理念作为构建Ubiquitous网络社会的核心目标。
日本在上述理念的指导下已经确立了媒介法制改革的基本思路,这一思路可表述为:适应媒介产业结构从垂直统合型向水平分离型的转变,一方面尽可能放松甚至取消针对各类媒介和服务的具体规制,只保留必要的、统括各类媒介和服务的、最低限度的规制;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在使用者看来属于同等性质的服务,不论提供这种服务需要运用哪种技术,原则上都实行同等的规制。具体来说,就是按照内容生产、内容传输、内容分配来重新划定产业,针对各个产业层级分别制定竞争政策和使用者保护政策,以促进各类业主的公平竞争和使用者的权益。